浙江省技能人才評價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級有關單位:
《浙江省技能人才評價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和《浙江省技能人才評價監督管理辦法》已經第4次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2年3月26日
浙江省技能人才評價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技能人才評價機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評價制度的意見》(人社部發〔2019〕90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深化技能人才評價制度改革的意見》(浙人社發〔2022〕16號)及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技能人才評價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是指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遴選,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職業技能評價規范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規范(以下統稱“評價標準”),從事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評價、技能等級認定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的機構。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評價機構的設立、管理、退出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評價機構分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機構三類。
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實行備案管理,由職業資格實施部門(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承擔職業資格評價工作。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實行遴選管理,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遴選設立,按照“誰評價、誰發證、誰負責”原則,對技能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并頒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分用人單位、社會培訓評價組織(以下簡稱“社會評價組織”)兩類。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面可結合實際向本單位職工(含勞務派遣等用工人員)自主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按規定面向本單位以外人員提供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服務。社會評價組織面向全體勞動者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專項職業能力考核機構實行遴選管理,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遴選設立,承擔專項職業能力具體考核工作。
第五條 評價機構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省評價機構的統籌規劃、宏觀管理和綜合協調;省技能人才評價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省技能評價中心”)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委托,受理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的備案,組織開展對省級評價機構的遴選、評估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指導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開展評價機構備案、遴選及管理工作。
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市評價機構的統籌規劃、宏觀管理和綜合協調;負責市級評價機構的遴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對行政區域內評價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指導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開展評價機構遴選及管理工作。
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縣(市、區)評價機構的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負責縣級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用人單位、專項職業能力考核機構的遴選和管理,對行政區域內評價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職業資格考核鑒定機構評價職業為現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內技能類職業(工種);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認定職業為現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以外的技能類職業(工種);專項職業能力考核機構考核項目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報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后公布的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規范。
第二章 設立條件
第七條 設立評價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管理規范、信用良好,能夠為技能人才評價工作提供穩定的經費保障,注重社會效益,無違法違規和失信等不良行為記錄;
(二)具有專門負責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的機構,與評價工作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專兼職考評人員和督導人員等;
(三)具備與評價職業相匹配且符合評價標準要求的場所、設施設備、工(量)具等硬件設施和視頻監控設備;
(四)具有完善的技能人才評價相關管理制度,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不以營利為最終目的;
(五)自愿接受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設立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機構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用人單位
1.原則上在業內具有較強影響力、公信力的規模以上龍頭企業;擬開展認定的職業(工種)在本企業從業人員較多,且與本企業主營業務直接相關。
2.能夠按規定足額提取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提供穩定的經費保障,認定活動不以營利為目的。
3.建立職業技能等級津貼制度,對獲得相應職業技能等級的職工給予一定的技能津貼。
(二)社會評價組織
1.具備人才培養或培訓服務職能的各類獨立法人主體(含技工院校、職業院校、普通高校、企業化管理的研究型事業單位、民營非企業、與政府部門脫鉤的社會團體等);
2.在擬開展評價的職業領域具有廣泛影響力,在所申報職業(工種)方面具有豐富的培訓或評價經驗。
第三章 設立流程
第九條 各類機構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成為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的單位按照現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向相應職業資格實施部門(單位)提交申請材料;職業資格實施部門(單位)同意后,將擬設立機構信息按照隸屬關系報市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并統一編碼。
(二)申請成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的用人單位按照隸屬關系向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提交材料。申請成為社會評價組織的單位按照隸屬關系向市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報、提交材料。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工作安排,定期發布遴選公告,明確申報對象、申報時間、遴選條件、評估要求、評審方式等。評估評審方式一般采取聽匯報、訪談咨詢、質詢答辯、現場察看、視頻連線、資料審核、技術核查、集中路演等多種方式。社會評價組織遴選結果實行公開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統一編碼并出具回執。
(三)申請成為專項職業能力考核機構的單位,按隸屬關系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材料。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參照等級認定機構設立流程辦理。
第十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通過門戶網站公布評價機構信息,包含評價機構名稱、機構編碼、地址、評價職業(工種)范圍等內容,并向上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建立全省評價機構目錄清單,并向社會公布,實行動態更新,同時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擬面向下屬全資、控股子公司職工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的,需提交下屬子公司名單及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社會評價組織擬在機構所在地之外增設考點的,需經考點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認,認定活動實行屬地化管理?键c應滿足評價所需的場地設施設備要求。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遴選的部門行業評價機構可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向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遴選評估后設立,認定活動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條 評價機構應當依據評價標準規定要求,使用規范編制的題庫,按照規定的工作流程,組織開展評價活動。
第十五條 評價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行政、財務、考務、評價質量、證書數據、檔案、安全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準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開。
第十六條 評價機構應當配備與評價活動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定期開展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工作業務培訓?荚u人員、內部質量督導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
第十七條 評價機構應當根據評價場地、設施設備、材料消耗、服務質量等因素按照有關規定合理確定相關職業(工種)評價收費標準,并按隸屬關系,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相關網站和本機構網站、機構所在地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不得以欺詐手段收費。
第十八條 評價機構應當建立內部監督、問題回溯、責任追究機制,建立工作臺賬和數據庫,妥善保管評價活動全過程資料。
第十九條 評價機構應當加強評價場所建設和設施設備維護與更新,確保評價活動正常有序安全開展。
第二十條 評價機構應當依法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場所內配備報警裝置、消防設施、應急救援器材、疫情防護等必要的設備、設施和器具,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第二十一條 評價機構需變更單位基礎信息的(含單位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地址等),需按隸屬關系報相應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予以變更。
第二十二條 評價機構需變更評價職業(工種)及等級的,需按隸屬關系向相應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相關材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評估后予以變更。
第二十三條 評價機構設立有效期為3年,到期需要延續有效期的,應于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按隸屬關系向相應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申請,經評估合格的,有效期延長3年。第二十四條 評價機構自愿終止評價工作的,應按隸屬關系告知相應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評價機構應當主動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提高質量意識,確保評價質量,維護證書權威。
第二十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評價機構進行全方位、多維度監督管理,構建政府監管、機構自律、社會監督的監管體系。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模式,按隸屬關系對評價機構及其評價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監督結果依法依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鼓勵考生、新聞媒體和社會組織參與評價機構監督,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充分利用來信來訪、互聯網、舉報電話、新聞媒體等多種途徑,及時發現評價機構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浙江省技能人才評價監督管理辦法》對評價機構的技能人才評價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26日起施行。
浙江省技能人才評價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技能人才評價制度,健全技能人才評價體系,確保技能人才評價質量,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評價制度的意見》(人社部發〔2019〕90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深化技能人才評價制度改革的意見》(浙人社發〔2022〕16號)及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價機構開展的技能人才評價活動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進行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評價機構是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以及專項職業能力考核機構的統稱。
第四條 技能人才評價監督管理堅持“合法依規、客觀獨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提高職業技能評價質量為目標,建立健全內外結合、事前事中事后相銜接、制度約束與流程管理相配套的運行機制,形成行政監管、機構自律、社會監督共同作用的監管體系,營造良好的技能人才評價環境。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按照“誰備案(遴選)、誰監管、誰負責”原則,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職業資格實施部門(單位)要加強對本部門(單位)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辦法的制定和統籌管理,市縣兩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的組織實施。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對評價機構開展技能人才評價工作進行質量督導。
第七條 評價機構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確人員工作職責,依法依規開展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確保評價質量,自覺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三章 監管職能
第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評價機構及其評價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評價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建立退出機制。通過日常督查、專項督查、年度考核、定期評估和監管檔案以及違紀違規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評價機構實施重點監管,督促其規范評價活動。
第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評價機構以下方面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一)評價機構執行法律法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出臺的相關文件政策,依據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評價規范開展職業技能評價活動等方面情況。
(二)評價機構履行申報中對資質、人員、場所、設施以及制度配備等事項的承諾,落實《技能人才評價質量管理責任書》要求,在備案與遴選職業(工種)、等級和地域范圍內開展活動等方面的情況。
(三)評價機構按照操作指南和相關制度要求規范開展評價,在資格審核、考務組織、試題保密、人員配備、投訴處理等方面的情況。
(四)評價機構按規定公開評價計劃、評價方式與時間地點、評價結果、證書查詢途徑、收費標準、監督投訴渠道等方面的情況。
(五)評價機構在維護評價所需軟硬件設施、題庫開發與規范使用、派遣考評人員與內部質量督導員、實現評價過程可追溯、評價資料完備可查等方面采取的質量管控情況。
第十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對評價機構及其評價活動進行監督檢查過程中,具有以下職責:
(一)派遣外部質量督導人員或第三方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評價機構開展現場調查,包括明察與暗訪;
(三)對評價相關人員開展個別詢問、調查核實;
(四)查閱、調取、復制有關評價活動的原始記錄、臺賬資料、電子影像與數據等相關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監督檢查情況做出相應處理并將評價機構受到的處理和處罰等情況記入監管檔案,并依法依規公開監督檢查結果。
第四章 監管方式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編制監管計劃,確定監管內容、監管重點和監管對象,采用“雙隨機、一公開”模式,以“數字化+監管”和現場督查等方式對評價機構及其評價活動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建立日常督查、專項督查、年度考核、定期評估等機制,對評價機構及其評價活動進行全方位、多維度監督管理,并結合數字化監測得分,開展評價機構星級評定。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運用職業技能評價監管系統,以數字化監測、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日常督查。
(一)數字化監測是指按照評價活動的實施流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通過職業技能評價監管系統對計劃執行、資格審核、試題應用、人員安排、質量督導、成績管理、視頻管理等進行全流程線上監測,對計劃制訂有效性、資格審核準確性、試題應用規范性、考評人員和內部質量督導人員派遣使用合規性、評價結果真實性、認定過程可追溯性等情況進行量化監督。
(二)重點抽查是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數字化監測中提示的異常情況或得分較低的評價計劃進行重點抽查,按一定比例進行復核、問詢或現場督查。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日常督查中存在較大風險隱患、需要重點督查、發生投訴舉報等情況,啟動專項督查。對評價機構進行年度考核,必要時開展現場核查。評價機構到期申請繼續開展評價活動的,組織實施定期評估。
第十六條 專項督查、年度考核、定期評估通過自評抽審、交互評估等形式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派遣外部質量督導員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并形成督查評估報告。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督促評價機構主動公布對外聯系電話,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評價機構違紀違規違法行為。
第五章 監管處理
第十八條 評價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查,由評價機構作出事實說明, 并宣布有關參評人員證書或評價成績無效。
(一)考生資格不符合申報條件的;
(二)違反考場紀律,有舞弊等行為的;
(三)閱卷不規范、評分標準不統一的;
(四)試題發生泄露的。
第十九條 評價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情節輕微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聽取其陳述事實或承諾,提醒其規范操作。
(一)未及時公開評價計劃,或未按公開的評價計劃執行的;
(二)數字化監測提示報名資格信息異常,重點抽查后仍發現參評人員資格不符的;
(三)未執行國家職業技能標準或評價規范的;
(四)未按規定設置考場和配備工作人員,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未按有關規定及時做好參評人員違紀違規處理,影響公平公正的;
(六)未按要求使用統一試題資源或拒絕采用無紙化機考的;
(七)未規范執行保密承諾的;
(八)未按規范要求安排考評人員與內部質量督導員的;
(九)未按規定進行考生信息公示、成績核定公示的;
(十)未及時上報證書數據的;
(十一)未完整保存技能人才評價全過程檔案資料的;
(十二)未按規定增設考點,擅自在機構所在地之外開展評價的。
第二十條 評價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其出具書面通知、暫停評價活動并限期整改,列入監管檔案,并對社會公布。
(一)第十九條所列情況,情節嚴重的,或約談后又發生的;
(二)超職業、超等級、超地域范圍評價的;
(三)未按規定接受重點抽查、專項督查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一年內無正當理由不開展評價活動的;
(五)未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未按期完成監督檢查中發現或反映的違規問題整改的;
(七)進行評價“包過”“保過”等虛假宣傳的。
第二十一條 評價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取消其評價資格,退出評價機構目錄清單,列入監管檔案,不再受理其備案或遴選申請,并對社會公布。
(一)已被出具書面通知后再次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的;
(二)提交虛假材料、虛假承諾取得評價資格的;
(三)協助參評人員偽造申報資料,或縱容參評人員違規報名的;
(四)進行證書販賣或證書數據造假的;
(五)超范圍讀取證書數據、泄露個人隱私、利用證書數據等提供有償服務的;
(六)軟硬件配備無法滿足評價要求,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七)2年未開展評價、有效期滿未及時申請延續或定期評估不合格的;
(八)考場秩序混亂,出現大面積違規違紀行為或組織舞弊的;
(九)出現重大安全事故、發生試題泄密等情況的;
(十)其他不履行工作承諾,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二十二條 在監督管理過程中,若發現評價機構在評價活動中出現重大違紀違規違法情況,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評價機構的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應在決定前告知評價機構擬作出的處理決定及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并以書面形式送達相關機構,或按有關規定進行公告。
第二十四條 對處理決定存在異議的評價機構,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陳述和申辯。經復核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復核決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26日起施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