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常見問答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的職責有哪些?
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條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哪些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
3.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如何處理?逾期不支付的,應如何處理?
答: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
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哪些已經依法查處并作出處理決定的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應當向社會公布:
(一)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報酬,數額較大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或者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情節嚴重的;
(三)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情節嚴重的;
(四)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情節嚴重的;
(五)違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
(六)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七)其他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辦法》第五條
5.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管轄權限將用人單位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的情形有哪些?
答: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管轄權限將其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一)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數額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的;
(二)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將勞務違法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且符合前款規定情形的,應將違法分包、轉包單位及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資“黑名單”。
法律法規依據:《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
6.勞動保障監察員在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時,應當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答案:(一)本人是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承辦查處的案件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法律法規依據:《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