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才政策精選
一、科研項目資助
1.實施貴州省重大科技技術榜單制,對每個技術項目研究方向由省級科研專項經費提供1000萬元科研資金,項目單位再提供最高1000萬元的配套資金;對年度技術榜單的首席科學家給予100萬元年薪。——參見《關于發布貴州省大數據領域技術榜單的通知》(黔科通〔2017〕36號)
2.對我省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中的重要核心技術攻關、重大裝備研發、重大引進技術(裝備)的消化吸收再創新項目,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補助。
3.對獲得國家科技財政撥款的重大科技項目,給予國家撥款額50%、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補助。
4.對省外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來黔落戶,投資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鏈缺失環節或薄弱環節的,給予其實際到位投資額10%、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補助。
5.具備上市條件的省外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總部遷至我省注冊上市,并將其上市募集資金的70%(1億元以上)繼續投資在我省的,給予500萬元補助。
6.購買發明專利技術和核心技術到我省進行產業化并取得實效的項目,給予企業購買專利費用的20%、最高不超過200萬元補助。——參見《貴州省加強科技創新加快科技進步獎勵補助辦法實施細則(暫行)》(釋科通〔2012〕114號)
二、科研平臺資助
1.對引進到我省建立的研發機構,給予一次性最高500萬元專項經費補助,并在創新項目上給予重點傾斜。
2.對企事業單位新認定的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一次性給予500萬元補助;新認定的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一次性給予150-200萬元補助。
3.對新認定的由我省牽頭組建的國家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給予一次性500萬元補助,并在科研項目立項上給予重點傾斜支持。
4.經科技部正式批準列入開展試點工作的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名單的聯盟,給予聯盟理事會牽頭單位一次性500萬元補助,由聯盟理事會統一管理使用。
5.對引進到我省建立的各研發機構,給予一次性最高500萬元的專項經費補助。
6.對新認定的國家級或省級科技創新示范特色產業園和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300萬元或100萬元的補助。
7.對新認定的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檢測中心、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的補助。
8.對新認定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檢測中心、技術創新示范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的補助。
9.對獲得國家或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或省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補助。
10.對新獲國家或省級創新型企業命名的企業,分別一次性補助50萬元或20萬元。
11.對企事業單位新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動(工作)站和新認定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檢測中心、技術創新示范企業,一次性給予單位50萬元補助。——參見《貴州省加強科技創新加快科技進步獎勵補助辦法實施細則(暫行)》(黔科通〔2012〕114號)
三、人才(機構)獎勵
1.實施“百千萬人才引進計劃”。對來黔創新創業的高層次人才入選“百人領軍人才”“千人創新創業人才”的,入選三年內最高分別給予300萬元、150萬元獎勵,配套提供工作場所、科研啟動資金、工作助手以及解決住房保障、配偶安置、子女就學、醫療保險、出入境、職稱評定等問題。——參見《貴州省“百千萬人才引進計劃”實施辦法》(黔人領發〔2013〕8號)
2.對作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由省委、省政府授予“黔靈科技貢獻獎”,給予100萬元獎勵。
3.發放人才津貼。對于在我省工作的“兩院”院士每月補貼1萬元;對國家“國家級專家”以及相當層級專家,每月補貼4000元;對我省管理期內核心專家、省管專家,每月分別補貼4000元、1200元;對高級技師每月補貼500元;對在企事業單位、黨政機關工作的具有學歷學位的博士,每月分別補貼800元、300元。對在縣及縣以下工作的正高職稱專家、博士,每月補貼1000元。——參見《中共貴州省委關于進一步實施科教興黔戰略大力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的決定》(黔黨發〔2012〕31號)
4.對引進的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給予每人一次性100萬元的資助。
5.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外觀設計金獎、馳名商標等的,給予一次性補助50萬元;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6.對科研機構引進的碩士或博士,連續5年分別給予單位3萬元、5萬元的補助。
7.對新認定的省級科技中介機構,分別給予一次性30萬元補助,對升級為國家級的科技中介機構給予一次性80萬元補助。——參見《貴州省加強科技創新加快科技進步獎勵補助辦法實施細則(暫行)》(黔科通〔2012〕114號)
8.對在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動(工作)站開展科學研究的博士后研究人員,連續兩年每人每年補助生活費5萬元。——參見《貴州省博士后工作經費資助管理辦法(試行)》 (黔人社廳通〔2014〕390號)
四、職稱晉升
1.引進高層次人才需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的,可按正常程序申報,隨年度參加評審;也可根據需要,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組織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認定。
2.取得省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評審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均予以承認并享受本省同級人員待遇。——參見《貴州省高層次人才引進綠色通道實施辦法(試行)》(黔人領發〔2013〕5號)
3.持A、B類《人才服務綠卡》的高層次人才,申報評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主要考核其工作水平、能力和業績,不受學歷、資歷、任職年限、論文(著)等條件的限制,免試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
4.持C類《人才服務綠卡》的高層次人才,申報評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其學術、技術水平直接申報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其他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參見《貴州省高層次人才服務實施細則》
五、子女教育
1.引進高層次人才子女申請轉(入)貴州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根據本人意愿和實際情況,在其父母服務居住地縣(市、區)內,按免試就近入學原則安排就讀。
2.申請轉入貴州省普通高中就讀的,按與原就讀高中學校類別相同的原則,結合本人意愿與實際情況,安排在其父母服務(居。┑乜h(市、區)內普通高中入學。
3.引進高層次人才非貴州省戶籍子女,在貴州省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普通高中期間,享受貴州省戶籍學生同等待遇。高中畢業后在貴州省參加高考的,按貴州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關規定執行;
4.引進高層次人才子女報考普通高中時,可享有與貴州省戶籍初中畢業生同等的報考資格,并優先錄取。——參見《貴州省高層次人才引進綠色通道實施辦法(試行)》(黔人領發〔2013〕5號)
5.引進高層次人才子女申請轉(入)學就讀貴州省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及公辦幼兒園的,由其父母服務(居。┑厮诳h(市、區)教育部門按照免試就近入學原則安排就讀,任何學校、部門不得收取當地政府規定以外的費用。
6.引進高層次人才子女申請就讀民辦高中階段學校的,需參加統一中考或學校組織的入學考試,由其父母服務(居。┑厮谑校ㄖ荩┙逃块T負責聯系協調;申請轉(入)學就讀民辦普通初中、小學及幼兒園的,由其父母服務(居。┑厮诳h(市、區)教育部門負責聯系協調。
7.引進高層次人才子女申請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考試的,按照《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貴州省外來人員隨遷子女報考普通高等學校暫行規定〉的通知》(黔府辦發〔2012〕63號)及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引進人才外國籍子女報考省內高等院校的,按照招收外國留學生的有關規定錄取。
8.引進高層次人才子女就讀普通高校申請跨省轉學或省內轉學的,按照同等錄取批次辦理轉學手續。——參見《貴州省高層次人才服務實施細則》
五、配偶安置
1.對持A、B類《人才服務綠卡》的引進高層次人才配偶安置,由用人單位安置;用人單位安置有困難的,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協調解決。
2.對持C類《人才服務綠卡》的引進高層次人才配偶安置,以用人單位為主進行安置。
3.市(州)引進高層次人才配偶的安置,由市(州)組織、人社部門負責解決。
4.引進人才配偶暫時不能安置的,兩年內由引進人才所在單位按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標準發放生活補助。——參見《貴州省高層次人才引進綠色通道實施辦法(試行)》(黔人領發〔2013〕5號)
六、住房保障
1.對全職引進并在我省服務五年以上的“兩院”院士,國家“國家級專家”以及相當層級專家,具有學歷學位的博士,分別給予100萬元、60萬元、15萬元的購房補貼。
2.對柔性引進并在我省服務一定年限的“兩院”院士,國家“國家級專家”以及相當層級專家,具有學歷學位的博士,分別按不少于200平方米、120平方米、80平方米的標準發放租房補貼。
3.鼓勵企業、事業單位自籌資金建設人才公寓和公租房,專門用于解決引進急需人才住房問題,由同級財政按一定比例給予補助,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在土地審批、規劃設計和建設等方面給予相關政策優惠。——參見《貴州省引進高層次人才住房保障實施辦法(試行)》(黔人領發〔2013〕6號)
七、醫療待遇
1.經認定引進的本辦法第三條所列第一(A)類、二(B)類人才,享受醫療照顧人員待遇,所需醫療費用通過現行醫療保障制度解決,不足部分由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解決。——參見《貴州省高層次人才引進綠色通道實施辦法(試行)》(黔人領發〔2013〕5號)
2.持A類《人才服務綠卡》的高層次人才,納入省委保健辦管理,醫療待遇參照我省省級保健對象的標準,所需費用通過現行醫療保障制度解決,不足部分由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解決。
3.持B類《人才服務綠卡》的高層次人才,可在指定醫療機構干部保健門診或干部綜合病房進行門診或住院治療,其醫療待遇按現行醫療保障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4.持C類《人才服務綠卡》的高層次人才,按照管理權限,提供年度體檢等服務。同時,納入各級醫保管理,其醫療待遇按現行醫療保障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參見《貴州省高層次人才服務實施細則》
八、社會保險
1.經認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到貴州工作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及時為其辦理或接續基本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可為其購買商業性補充保險;——參見《貴州省高層次人才引進綠色通道實施辦法(試行)》(黔人領發〔2013〕5號)
2.高層次人才及其配偶在我省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按規定參加或接續基本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生育等社會保險;
3.高層次人才或其配偶、適齡未就業子女需要作為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可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
4.高層次人才子女在我省學校就讀的,可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見《貴州省高層次人才服務實施細則》
九、落戶居留、出入境
1.經認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可在其工作地或居住地落戶,其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隨本人遷移戶口,由落戶人或接收單位向擬落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
2.經公安部審核批準的持外國護照入境的海外引進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請辦理2—5年多次入境有效訪問簽證;符合永久居留條件的,可申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作為其在我省的合法身份證件。——參見《貴州省高層次人才引進綠色通道實施辦法(試行)》(黔人領發〔2013〕5號)
3.引進人才購買商品房的,可在商品房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落戶手續;未購房的,在用人單位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可辦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用人單位集體戶口簿的落戶手續;
4.引進人才未購房、用人單位又無集體戶的,可辦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派出所集體戶口簿的落戶手續;
5.具有外國國籍的高層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未婚子女愿意放棄外國國籍而申請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先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按規定辦理居留、簽證手續。待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后,比照國內引進人才落戶情形辦理;
6.公安部審核批準的外籍引進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可以申請在華永久居留;
7.引進的外籍人才,需在中國工作或長期居留的,可申請有效期5年內的工作類居留證件;其外籍配偶和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可申請與引進人才在華居留期限一致的居留證件;
8.引進的外籍人才,需多次臨時入、出境的,可申請5年有效、每次停留期不超過180天的多次R(人才類)簽證;其外籍配偶及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可申請相應類別和期限的簽證。——參見《貴州省高層次人才服務實施細則》
十、其他
1.引進到事業單位工作的高層次人才,憑《人才服務綠卡》不受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總量和最高等級結構比例限制,特設崗位進行聘用。
2.對具有博士、碩士學歷學位的高層次人才,在第一個聘期內分別享受副高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待遇。——參見《貴州省高層次人才引進綠色通道實施辦法(試行)》(黔人領發〔2013〕5號)
3.引進的高層次留學回國人員,購買1輛國產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長期來華定居的外國專家(以下簡稱來華專家)的,進口自用的1輛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參見《貴州省高層次人才服務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