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技能人才評價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貴州省技能人才評價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黔人社通〔2022〕100號
各市、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貴州省技能人才評價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2年6月17日
(聯系人:羅建軍,聯系電話:0851—86830235)
(此件公開發布)
貴州省技能人才評價機構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技能人才評價機構管理工作,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評價制度的意見》《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全面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工作的通知》《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評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技能人才評價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是指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依據國家職業技能標準、行業企業評價規范或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規范(以下統稱“評價標準”),從事技能人員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的機構。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評價機構的設立、管理、退出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評價機構分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機構。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實行備案管理,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面向社會公開征集遴選設立,按照“誰評價、誰發證、誰負責”原則,對技能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并發放職業技能等級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分用人單位(企業)、社會培訓評價組織(以下簡稱“社會評價組織”)兩類。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可結合實際面向本單位職工(含勞務派遣、勞務外包等各類用工人員)自主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按規定對其他用人單位和社會人員提供職業技能等級評價服務。社會培訓評價組織按照市場化、社會化、專業化原則面向社會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專項職業能力考核機構實行備案管理,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面向社會公開征集遴選或根據產業技能人才需求設立,按照“誰評價、誰發證、誰負責”原則,對技能勞動者實施專項職業能力考核,并發放專項職業能力證書。
第五條 評價機構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管理。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省級評價機構的備案、評估、督導、檢查、技術支持服務等工作,指導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展評價機構備案、評估、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行政區域內評價機構的備案、評估、監督管理等工作,對行政區域內評價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指導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行政區域內評價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認定職業為現行《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以外的技能類職業(工種)。專項職業能力考核機構考核項目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公布的《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目錄》內的考核項目。
第二章 設立條件
第七條 評價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貴州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具有規范的財務制度和管理制度,社會信用良好,無違法違規、失信等不良行為記錄;
(二)在擬開展評價的職業領域具有廣泛的影響力,申請備案的職業范圍和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范圍符合要求,有較豐富的考核評價經驗,具備相應的基礎條件;
(三)有負責技能人才評價工作的專門機構、與評價工作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考評人員、內部質量督導人員、專家團隊及相應的場地、設備設施(含視頻監控設備);
(四)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不以人才評價為營利目的,能為技能人才評價工作提供穩定的經費保障;
(五)企業應當為規模以上單位(按統計口徑)并建立培養與使用相結合、評價與待遇相掛鉤的長效機制;
(六)具有完善的技能人才評價工作質量管理措施,自愿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監督。
第三章 備案流程
第八條 評價機構備案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成為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的用人單位和社會評價組織按照隸屬關系向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備案申請,并附相關材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工作安排,通過材料核驗、現場察看、技術評估等方式,考察機構人員、設施設備、技術資源、評價制度、評價保障等情況。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備案結果實行公開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統一編碼并出具回執,納入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目錄。
(二)申請成為專項職業能力考核機構的單位,按隸屬關系向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備案申請,參照職業技能等級認定機構備案流程辦理。
第九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通過門戶網站公布評價機構信息,包含評價機構名稱、機構編碼、地址、評價職業(工種)范圍等內容,并向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省職業技能鑒定考評指導中心建立全省評價機構目錄清單,并向社會公布,實行動態更新,同時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條 用人單位擬面向下屬全資、控股子公司職工開展技能人才評價的,需提交下屬子公司名單及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的行業部門評價機構可在貴州省設立分支機構,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備案評估后設立,評價活動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 評價機構應當依據評價標準規定要求,使用規范編制的題庫,按照規定的工作流程,組織開展評價活動。
第十三條 評價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行政、財務、考務、評價質量、證書數據、檔案、安全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準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開。
第十四條 評價機構應當配備與評價活動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定期開展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工作業務培訓。
第十五條 評價機構應當建立考評人員和內部質量督導人員隊伍,完善考核評價場地設施設備等,確保評價工作質量。
第十六條 評價機構應當根據評價場地、設施設備、材料消耗、服務質量等因素按照有關規定合理確定評價收費標準,并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評價機構依據評價標準,結合實際確定評價內容和評價方式,對勞動者(含準備就業人員)的職業技能水平進行科學客觀公正評價。技能人才評價題庫建設應當按照命題技術規程及相關要求進行。
第十八條 評價機構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布的統一式樣、統一編碼規則生成證書及相應證書號。評價機構落款、印章唯一,不得擅自增設落款、印章。
第十九條 評價機構應妥善保管評價工作全過程資料,紙質材料保管不少于3年,電子材料不少于5年,確保評價過程和結果可追溯、可倒查。
第二十條 評價機構需變更單位基礎信息的(含單位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地址等),需按隸屬關系報相應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程序予以變更。
第二十一條 評價機構需變更評價職業(工種)及等級的,需按隸屬關系向相應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相關材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程序進行評估后予以變更。
第二十二條 評價機構設立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如無評價機構終止備案(評價機構申請取消和違規終止),將自動延續機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 評價機構自愿終止評價工作的,應按隸屬關系報相應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評價機構應當主動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提高質量意識,確保評價質量,維護證書權威。
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評價機構進行全方位、多維度監督管理,構建機構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的監管體系。建立評價機構信用評估機制,動態公布評估結果。
第二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模式,按隸屬關系對評價機構及其評價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監督結果依法依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鼓勵參評對象、新聞媒體和社會組織參與評價機構監督,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充分利用來信來訪、互聯網、舉報電話、新聞媒體等多種途徑,及時發現評價機構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八條 評價機構在開展技能人才評價工作過程中,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經調查核實,依法依規對評價機構作出處理。
第二十九條 評價機構退出評價機構目錄的,應妥善處理后續工作,承擔因違法違規行為造成的后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來源:貴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